EB-5 投资移民
美国国会在1990年通过了第五类以创造本国就业机会为目的的移民方案,也就是一般俗称的EB-5投资移民。美国政府试图以这种新的移民模式来吸引海外的投资者赴美进行商业投资,并通过在投资过程中每个投资者所直接或间接创造的10个全职就业机会来促进美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就业率的提高。EB-5投资移民以投资100万美元为一般性投资标准,如果投资者选择投资美国移民局指定的“区域中心”项目,只需要投资50万美元即可满足该投资的投资条件。美国政府每年为EB-5项目准备10,000个名额,其中3000个是为那些选择“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人所预留的。
常规EB-5投资移民项目介绍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203(b)(5)[14]规定:每年投资移民最多只有大约10,000个名额,并且投资人在所投资的新公司或新企业内必须至少创造出10个全职的就业机会。为了达到EB-5投资移民的要求,这就要求投资人所投资的新公司或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该新公司或企业是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的营利性公司或企业或是投资在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并符合如下任意条件
(1) 进行企业重组
(2) 投资促使现有企业或纯收入或雇员人数,较投资前增长40%
2. 必须能够促进美国经济的发展。
3. 至少创造10个全职的就业岗位。
除此之外,投资者必须还要参与所投资的公司或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EB-5 区域中心项目
为了鼓励海外投资者选择EB-5,美国国会在1993推出了一个临时性的区域中心试点项目,该项目要求美国司法部长和国务卿每年在10,000个EB-5投资名额中预留出3000个名额给那些投资“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者。该试点项目几经修改和复议,现阶段的决定是该试点项目的试用期会到2012年的9月30日截止,也就是说这之后该项目的命运尚不明确。不过目前美国国会正在为该项目试用期之后如何再进一步地扩大和完善该项目而不懈努力着。
区域中心项目和常规的EB-5项目有着不同的要求,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1. 区域中心项目不要求所投资的企业创造10个全职岗位,相反,如果投资人的投资能够在未来直接或间接的创造10个或更多的就业岗位就可以满足条件。
2. 常规的EB-5项目要求投资人自己在申请初期就提交足以证明其有能力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的材料,而区域中心项目则不同,只需要投资人选定的区域中心出面来担保投资人有满足投资要求的能力即可。
3. 只要符合EB-5的投资标准,区域中心试点项目会给符合标准的个人和(或)政府机构颁发资格证书,使得个人和(或)政府机构能够参与到区域中心项目中去。
对于资金的定义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规定EB-5的投资者必须已经参与投资或者正处于投资的过程中。尽管该法案特别强调了投资者可能正处于投资过程中这一概念,但美国移民局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做出了如下规定:在I-526移民申请批准下来之前,投资人的整个投资必须已经投资在营利性公司或企业中,并使该投资本身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性。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还对“投资”一词进行了解释,投资意味着投资者提供的希望能够在未来获利的投入资本,但是任何用于交换票据,普通债券,可换股债券等的资本,以及其他任何在创办人和新的盈利性企业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都不能认为是投入资本,相应的,也就不能认作是投资。
而现金,设备,库存货物,其他有形资产,现金等价物,以及由担保人的资产作为担保的债权和任何未用于商业债务抵押的新公司或新企业的资产都可以定义为资金。
资金的合法取得
投资者必须要提供如下材料来证明自己用以投资新企业和公司的资金来源合法:
1. 外国企业登记记录
2. 个人或者企业的退税,或者是在过去的5年内在世界任意国家产生的任何形式的退税。
3. 其他能够证明资金来源合法的文件
收入证明是最直接的合理财产证明,但是投资人的收入证明必须能够准确无误的显示该投资人有赚到特定的钱数的能力,并且投资人必须还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合理缴纳了所有应缴税款的退税文件。
赠与则需要更加复杂的文件来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首先被赠与者必须要能够证明该赠与的财产是合法取得的,以及提供相应的退税文件。其次被赠与者和(或者)投资者必须要向政府缴纳相应的赠与税。
从上述情形的投资人应该能够认识到提供财产合法证明的重要性。在处理赠与,信托,继承,以及其他复杂问题的同时,投资人有必要保留完整的资金记录清单并且确保收入或支出的每一笔资金都有相应的缴税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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